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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前入党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鲁组通字[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建国前入党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作出部署。日前,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做好建国前入党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下发这个《通知》? 答:我省关心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工作起步比较早。从1984年开始,就建立了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固定生活补贴制度。之后,1994年、2004年先后两次提高补贴标准。前不久,中央组织部、国家民政部、国家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健全落实党内关怀机制的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党员的关心厚爱,对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推进党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这个《通知》。 问: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要求,补贴对象主要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对担任村主职干部10年以上、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农村老党员、离任村干部和城镇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4]2号)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问:《通知》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老党员入党时期不同确定补贴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20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放补贴。 问:对原来执行补贴标准高于新补贴标准的,《通知》有什么要求? 答:原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问:中央、省里补贴资金如何分配下拨? 答:中央要求,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承担我省所需要资金的50%;2006年,省财政下拨1500万元,省管党费下拨650万元,作为老党员生活补贴专用经费。中央、省承担的补贴资金,分别下拨到市级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重点向老党员数量比较多、经济财政状况比较薄弱的地区倾斜。其它缺口资金,采取各级从地方财政、留成党费、民政救济和所在单位集体经济中各拿一点的办法统筹解决。各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商市民政局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问:《通知》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县级组织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逐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由基层党组织于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送到老党员手中。 问: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享受生活补贴如何处理? 答: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部门要及时注销,从下一次集中发放时停发补贴。 问:如何加强对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管理? 答: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