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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县”离我们有多远


作者:乐天  时间:2006-4-27 17:53:06  来源:第2006.4期

    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继提出“省管县”改革的建议,并把其提到行政改革的层面;“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一时间,“省管县”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省管县”财政体制渐次回归     
  新中国成立后,“省管县”曾是地方财政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随着分税制的确立,“市管县”逐渐成为地方财政分配的又一模式。财政意义上的“省管县”和“市管县”,主要指在财政体制上的两种安排,即县级财政的管辖权是直接归省里还是归地级市。这里的财政管辖权包括财政的税收分成比例及其它财税安排的制定,也包括财政税收的收支结算。眼下所讲的“省管县”财政体制,就是在维持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确保各级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改变原来“市管县”的财政管理模式,将县财政划归省财政直接管理,除财政收支划分范围暂不调整外,各类补助(上解)、资金调拨等由省财政直接和县财政结算。近年来,一些省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实行了“省管县”财政体制的模式或试点,有的在强县扩权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浙江是“省管县”的成功实践者,从2002年8月起把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20个县区,县财政直接对省负责。浙江之后,多个省份先后跟进,目前实行财政“省管县”的省份有浙江、湖北、安徽、吉林、海南、宁夏等,如果算上“强县扩权”试点,则更有河北、河南、广东、江苏、辽宁、山东、福建、湖南等省的参与。
  当前我国大多数省市实行的“市管县”体制,初衷在于以经济发达城市为核心,带动周边农村地区的发展,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异军突起,“市管县”体制已失去当初的功效,反而成为束缚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因素。其弊端主要表现在:(1)“小马拉大车”。一些经济实力弱小的城市无法起到辐射、带动周边的作用,反而在与下辖的经济强县的博弈中耗费了本就不多的公共行政资源。(2)管理层次过多造成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大量增加。(3)出现“市”对“县”的“刮、卡、要”现象。有些地级市政府为了在任期内搞出政绩,往往集中县级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出现了“财力向上集中,包袱向下转移”的格局。(4)“市管县”体制有着明显倾向性。所辖的县或成为市的“菜篮子”基地,或成为市的工业产品原材料基地,农业利润大量向城市集中,通过层层分解,最终还是压到了最基层的广大农村。总之,投入高额成本维持的庞大地级市架构,在实际工作中却有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造成三大“漏斗效应”:“财政漏斗”、“权力漏斗”、“效率漏斗”。
  许多学者撰文指出,财政“省管县”与“市管县”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有利于增强省级调控能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缓解县级财政困难,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省管县”后,省财政直接结算到县,既避免了市级集中县财力的“市刮县”问题,又可使县级财政困难直接反馈到省财政,这样,一方面由于县级财政留成比例增加,可以使县里集中更多的财力发展县域经济;另一方面,由于减少了市级管理层次,可以大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从而减轻农民负担。
  在一些学者为“省管县”财政体制叫好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其可能带来的弊端:一是鞭长莫及。管理幅度的扩大,给省级财政增加了压力。二是行政管理与财政管理不一致。目前,地方行政架构是“省管市”、“市管县”,而财政实行“省管县”,无形中从财政上越过市级,无疑会直接影响到市级行政管理权的实施。三是体制的变化将削减市级帮扶县级发展的积极性。“省管县”实施后,市对县财政的管理职能只能体现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报表汇总等方面,很难对所属县市财政困难继续给予帮助。据一些地方反映,政策实行之初,县里的干部将“强县扩权”形象地比喻为“一喜一愣一凉”,即:看到文件一喜,到部门办事一愣,最终心里一凉。有的是因为政策与现有法律不配套造成放权无法律依据,更多的是因为有关部门和地市不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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