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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监管之忧


作者:侯 放  时间:2008-1-8 15:48:36  来源:第2007.03期

    社保大案频发
    上海社保基金案因案值巨大,又关乎老百姓的活命钱,成为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实,国内社保基金已经不是第一次出事了,仅2006年上半年,就曝出多个社保基金案,如:
    1、河南省濮阳市劳动保障局以减免企业应缴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为代价换取6辆轿车使用权;
    2、黑龙江省阿城市社保局将918万元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和担保利息;
    3、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保障局计财处用社保基金600万元购买国信优先股案;
  4、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政府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达1245万元;
  ……  ……
  社保基金是公共保障资金的俗称,主要包括“三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这些基金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与离退休职工的晚年生计息息相关。
  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三方按比例汇缴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累积总额已近2万亿元,2007年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将分别达到5660亿元、1835亿元、353亿元、136亿元和66亿元。
    统计显示,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保基金被违规动用。国家审计署在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审计中发现,近年来,合计约71.35亿元“养命钱”被违法违规动用。
  从上海市检察机关陆续受理的社保系统职务犯罪案的情况来看,侵吞、挪用社保基金,非法拆借专项基金,截留补助金私设小金库,套取现金私分等现象也十分突出。此类案件在社保工作各环节,如贫困救助对象申报、救济款发放、再就业公益岗位用工、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小城镇保险申办中都有发生。
  由于救济金、补助款等社保基金通常定期发放,因此,侵吞社保基金的犯罪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实施,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六七年。
  
    社保大案发生的主因
  社保基金征缴后如果存放不动就意味着数额贬值。1993年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允许各级社保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之需、留足必要周转金的情况下,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其途径有二:一、购买国库券以及国有银行发行的债券;二、委托国有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除此之外,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均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然而,在全国上下滚滚投资热潮中,地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也耐不住寂寞,更被投机商人推波助澜,对于国家法规中允许投资的任意性规定如获至宝,而对其中的禁止性条款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暗渡陈仓。
  据了解,有相当多的地方社保基金运作都通过地方劳动局下属的社会保险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投资项目既有委托国有银行或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也有社保实业公司对外合作经商办企业。经过层层控股和复杂的补充协议,资金大多流向了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高风险领域。为此,劳动部、财政部1994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明令禁止社保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紧急叫停各种形式的投资。
  通过各种稳健投资的途径为社保基金增值保值本是件好事,但结果却是大案频发,危象丛生。究其原因,在浅层次上属运作和管理上存在缺陷,深层次上则是权属不清,监督不力,与社保基金管理架构的错位密切相关。
  目前,社保基金都由当地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管理中心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属于该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由于管理基金的机构归口政府部门,承担了诸多行政职能,甚至等同于政府机构,这笔钱就成了“准”政府资金被使用,加之对某些管理者缺乏有效监督,违法违纪大案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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