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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受监护者的影响。“留守孩子”的监护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隔代监护,即由祖辈抚养和监护的方式。由于农村的老人一般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自身的局限性使他们在教育孩子时显得“力不从心”。二是上代监护。上代监护是指由孩子父母的同辈人来代养的方式,一般为亲戚或朋友。从实践看,这种监护方式对孩子也是不利的。因为上代监护人本身有自己的孩子需要抚育,由于血缘关系,在物质保障、精神抚慰、体贴照料等方面,代养人往往很难尽到自己的义务。这样一来,“留守孩子”就会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长此以往,会使孩子养成唯唯诺诺的性格,变得沉默寡言、无所适从,加之有的监护人疏于管理,从而使他们因缺乏约束而变得放纵。三是自由监护型,就是父母把监护的责任留给“留守孩子”自己。由于他们的自律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基本上处于无人管教的“放养”、“半放养”状态,这种监护实际上是缺失的。 再次,对“留守孩子”的教育管理存在诸多缺陷。不少学校教育管理方式简单化,忽视了对留守学生情感和心理健康的关注。有的老师把“留守孩子”看成包袱,视为“心病”,“留守孩子”的学习成绩整体水平要比非“留守孩子”差。 值得注意的还有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调控和管理作用的弱化。问及一些乡镇村干部对“留守孩子”问题有何对策和想法时,有的回答是:“我们只考虑为农民抓票子,没去考虑为农民带孩子。 ”
关爱,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毋庸置疑,农村“留守孩子”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必然向城市转移,这是一个城市和农村双需共赢的大趋势。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留守孩子”的队伍必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在当今,仅仅对“留守孩子”的问题予以关注是不够的,我们必须直面现实,对这一缺少关爱、问题凸显的特殊群体,本着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综合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作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共同关心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首先,必须强化家长的教育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这就是说,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教育责任是法定的,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外出务工的父母要通过各种方式多向老师和临时监护人了解孩子在学校、家庭里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或借助电话、书信等形式,与孩子进行交流沟通;在务工淡季,尽可能多回家与孩子见面,以增进与孩子的亲情交流,让他们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 其次,中小学校的教育责任义不容辞。农村中小学校应当给予“留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对这个特殊群体承担起更多的教育责任;要加强与“留守孩子”监护人的联系;要针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及时进行心理矫正工作;在一些外出务工子女较多的班级,学校可把这些孩子分解给多个教师去管理,任课老师特别是班主任平时要多关心他们的学习和身体、心理健康,并从教育教学、日常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的养成方面给予具体指导,这对学生无疑可以起到积极的教育效果。 第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承担起责任。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有关法规政策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规范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行为,扩大公办中小学借读规模。流动人口聚集城市政府要关心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在开放中小学、幼儿园的基础上,通过大力兴办社区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俱乐部,让流动人口子女在一个环境好、氛围好、适合孩子年龄特点的环境中快乐成长,这也是妥善解决“留守孩子”问题的治本之策。流出地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大力开办寄宿制学校,鼓励和动员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工或没有教育能力的农民工子女求学于寄宿制学校,让正规、全面、科学的教育走进“留守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