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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当从知耻始


作者:北京 赵化南  时间:2007-11-24 16:09:56  来源:第2007.02期

黄  锟/图

    贪官都是一些无耻之徒。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2.5万元,可他向法院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社会赞助和公益活动,据此认为自己“不构成受贿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河南省郑州市南曹乡原乡长樊淑玲受贿索贿85万元,为了开脱罪责,竟然在法庭上哭叫“我受贿是为了准备扶贫”。本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多的时候是用于税收宣传中,而在这两个贪官的口中却成了受贿的遮羞布。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原副主任王毛弟,在单位修大楼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77万元的回扣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而在接受法院庭审时,竟将犯罪的原因归咎于上级领导:“我贪污,全怪上级领导让我当领导!”在这些贪官的心目中,还有“羞耻”二字吗?
    由贪官的无耻,想到知耻与守法的关系。人类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有羞耻之心。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人是否有羞耻之心,始终是评判其行为好坏的道德标准。孟子说“无羞耻之心,非人也”,认为“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宋代哲学家陆九渊在《人不可以无耻》一文中说:“不善之不可为,非有所甚难知也,人亦未必不知,而至于甘为不善而不之改者,是无耻也。夫人之患莫大乎无耻,人而无耻,果何以为人哉?”对于人来说,没有比无耻更大的毛病了。人要是无耻,还凭什么叫做人呢?知耻,是指人要自尊自重,能明辨是非善恶,有羞耻之心。宋代理学家朱熹说:“耻便是羞耻之心,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人须有耻,方能过而改。”贪官之所以陷入犯罪的深渊,就是因为无耻。贪官犯罪,都是明知故犯,哪个不知道贪污犯法、受贿有罪?因为不知耻,便荣辱颠倒、是非混淆,以至发展到心甘情愿干坏事而不知改过的地步。这一切,都是无耻惹的祸。
    从这里可领悟到,知耻方能守法,守法当从知耻始。知耻涉及到荣辱观。羞耻心就是基于一定的是非观、善恶观、荣辱观而产生的一种自觉的求荣免辱之心,是人们珍惜、维护自身尊严而生的情感意识。几千年来,以取义求荣、明耻避辱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写就了许多叱咤风云人物英明壮烈的事迹、可歌可泣的言行,从首阳山伯夷、叔齐拒食周粟而亡,封建王朝改朝换代中忠臣义士的殉节,到李大钊、方志敏、杨靖宇、吉鸿昌等无数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为正义和理想甘愿牺牲的壮举,贯穿其中的无不是耻于背叛、耻于投降的大无畏的精神品质。这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应该很好地继承和发扬。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知耻之心,是遵纪守法的道德基础,是拒腐防变的坚强盾牌,也是涵养民族文化底气,打造国家精神基石的伟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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