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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 梁/画
《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俸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的故事。 这个李离确实可敬可佩。因听下属汇报不实而错杀了人,本来完全可以检讨一下“官僚主义、对下失察”之类便可轻易过关了,更何况连贵为国君的晋文公也原谅并为他开脱。可这个倔老头偏偏是个死脑筋,硬给自己定了个“过听杀人”之罪,执意“伏剑而死”。在有些人看来,李离真有点“冒傻气”,可实际并不是这样。古代法官断案,是讲究“责任制”和“追究制”的,统治阶级为使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实施,对惩治司法官吏断案中的“枉、纵”行为均有明确规定。李离任职的晋国,就明文规定法官出入人罪者,如同对待诬告者一样,实行“反坐”原则。李离“伏剑而死”,其实正是对自己的误听错判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这种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确实难能可贵,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勇于承担责任,是为官者必备的素质,是领导者应有的品德。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领导是什么,领导就是责任,有权也有责,权和责是对等的。既然当了领导,就应敢于负责,一丝不苟;工作没有做好,就应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工作出了问题,就应承担责任,接受处理;即使过错和失误乃下属所犯,也应承担领导责任,不能“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洗得“一干二净”。某地、某单位出了大的事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然是必要的,但作为本地、本单位的领导,也难辞其咎,应主动承担工作失职、领导不力的责任,或者向群众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这是领导者的本分,也是领导者应有的觉悟。 毫无疑问,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绝大多数是勇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的。但毋庸讳言,也确有少数人没有敢于负责的精神,不能时刻把责任放在心上,只要待遇,不挑担子,得过且过,庸碌无为,心猿意马,敷衍了事,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躲着走,能推则推,能拖就拖,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工作有了成绩,便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左一个自己“英明决策”,右一个自己“领导有方”,又是领奖台上现身,又是荧光屏上亮相;而工作出现失误,便指责分工的副职没有抓好落实,埋怨主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训斥下属没有认真执行自己的指示……至于自己,至多来一句“我也有一定责任”,象征性地来点“自我批评”,便“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对于具体责任,一概不“认账”,甚至隐瞒错误,掩盖真相,逃避责任。这种人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光荣称号,亵渎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他们自己来说也是一种耻辱。有道是“知耻近乎勇”。但愿这些人能知耻而勇,改弦易张,以“李离伏剑”为鉴,对工作中的失误严于责己,勇于担责。同时,还要从制度上对领导者严明责任,明定赏罚,使那些善于揽功诿过的人没有空子可钻。这是对干部真正的爱护,也是最深刻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