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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之道,要在得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在十六大之后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整体推进中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渐趋完备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的道路上迈出了新步伐,取得了新成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这些举措,将在下一步全国省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得到成功实践,也更为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和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法律法规集中出台 早在十六大的酝酿、筹备阶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就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十六大以来,党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条例: 2000年6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发; 2002年7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台;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出台; 2004年2月,《2004年—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出台; 2004年4月,中央同时颁布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这5个文件,加上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通称“5+1”文件。同年9月,中组部派出检查组,对11个省区市和4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贯彻落实“5+1”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5年9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视频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5+1”法规性文件,以及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11条措施,切实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生效,这是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带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 2006年1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出台; 2006年2月,《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出台; 2006年7月,《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印发实施; 2006年8月,《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3个法规文件正式印发。
从单项突破转向整体推进 短短数年间,如此集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性文件,在我们党的干部工作中实为鲜见,充分体现了中央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纵观这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轨迹可以发现,改革已由局部改革、单项突破进入了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的新阶段,较为完备的干部工作法规体系业已初步构成。 回顾中央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中央党校党建部梁妍慧教授作了三点归纳。首先是有了总纲,2000年中央颁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是明确改革总体规划的纲领性文件。其次是在纲要的指导下,中央还出台了一些中观性的或者某一方面的条例,比如2002年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选任有了原则性、根本性的指导文件;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标志着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有了原则性的指导文件;2003年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在党政干部的监督方面有了原则性的指导;2006年出台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是在党政干部的教育方面有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三是把《纲要》中的原则性、根本性的规定,在这些中观性条例中一一细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操作性的法规文件,比如2004年出台的“5+1”法规文件和2006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这些具体操作性的法规文件在《纲要》和中观性条例指导下,几乎涵盖了党政干部推荐、考核、交流、任期、监督、培训等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 |